土地被政府徵收到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其工程受益費得申請暫緩徵收,俟與鄰地合併使用時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經徵機關補徵之。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當土地被政府徵收並且剩餘面積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可以申請暫緩徵收工程受益費。但是,一旦與鄰地合併使用,主管建築機關會通知經徵機關補徵未徵收的費用。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充分利用並促進建築合理利用,並且確保政府能夠收回應得的工程受益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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