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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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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政府徵收到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其工程受益費得申請暫緩徵收,與鄰地合併使用時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經徵機關補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當土地被政府徵收並且剩餘面積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可以申請暫緩徵收工程受益費。但是,一旦與鄰地合併使用,主管建築機關會通知經徵機關補徵未徵收的費用。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充分利用並促進建築合理利用,並且確保政府能夠收回應得的工程受益費。

  • 徵收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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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88 條規定:「土地被政府徵收到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其工程受益費得申請暫緩徵收,俟與鄰地合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