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9條規定了以下兩項: 1. 雨水管渠應於起點及一定距離之直線、轉角或跌降處設置陰井或人孔。 這表示在雨水管渠的起點以及直線、轉角或跌降的位置,應該設置陰井或人孔,以方便檢修和疏通管道。 2. 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公尺。 這表示在同一管徑的直線部分應該設置人孔,且管徑在六百毫米以下的情況下,人孔之間的最大間距應為一百公尺。這樣可以更容易進行維修和清理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城市正在建設下水道系統,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的規定,他們在設計下水道系統時應遵守相關規定,確保雨水管渠至少在起點、直線、轉角或跌降處設置陰井或人孔。同時,他們也應確保同一管徑的直線部分設置人孔,且最大間距不超過一百公尺,以確保系統的運行效率和維修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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