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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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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及雨水管渠應分開設置,不得混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4 條」,該法條規定污水管渠及雨水管渠應分開設置,不得混接。這表示在設置下水道系統時,應該將污水管渠和雨水管渠分開設置,不得將兩者混接。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污水和雨水混合排放,以確保水體的品質符合放流水標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廠或建築物的廢水系統與雨水系統使用同一條管渠進行排放,這就違反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4 條」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工廠或建築物應該分別設置專用的污水管渠和雨水管渠,並且不得將兩者混接在一起。如果發現有混接的情況,相關當事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或罰款。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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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4 條規定:「污水管渠及雨水管渠應分開設置,不得混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