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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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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排洩之下水水質超過下水道機構公告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於排入下水道前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中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6條規定,如果用戶排洩的下水水質超過下水道機構公告的可容納的下水水質標準,則應該在排入下水道前設置預先處理設施。雖然這個法條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直接出現,但它是針對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的標準進行規範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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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6 條規定:「用戶排洩之下水水質超過下水道機構公告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於排入下水道前應設置預先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