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5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民間機構所委託辦理的區段徵收開發業務包括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區段徵收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的查估、抵價地分配的規劃設計以及編造有關清冊等業務。 主辦機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上述業務時,應在委託契約中明確規定區段徵收工程的經費計算方式、品質監督以及驗收程序等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主辦機關委託一個民間機構進行區段徵收工程的規劃設計業務。在委託契約中,明確規定了該民間機構應該如何計算該工程的經費,並且確定了品質監督的方式和驗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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