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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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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建設及財務計畫,主辦機關應於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
  2. 2.前項建設計畫,指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興建之相關計畫,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計畫目的及需求。 二、技術可行性評估結果。
  3. 3.第一項財務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 二、機關負擔經費及分年應編列預算金額。 三、預算來源規劃。 四、計畫效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6條的規定: 1. 開發計畫需要預先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此開發計畫應包含以下事項:該公共建設計畫的特性及其與相關上位計畫的關係、開發目標、預定開發地區範圍、主要公共設施項目、開發地區及鄰近地區的發展現況、整體發展構想、自行或委託辦理開發的方式、預定抵價地比例、拆遷安置構想、開發進度、土地使用計畫、財務分析及計劃、配合措施、責任分工、預期效益,以及其他應該包含的事項。 2. 如果財務分析和計畫將其他公共設施費用計入開發計畫中,這些費用在計算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的額度上限時應該明確列入計劃中,並應該納入徵求民間參與的公告內容。 3. 開發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主辦機關應該準備相關的地籍藍曬圖、範圍圖、基地附近地區的發展現況資料、都市計畫圖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和用地編定圖等資料,並與區段徵收主管機關、都市計畫、地政、環境保護、交通等相關機關一起進行現場評估,評估區段徵收的範圍,然後洽請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區段徵收。 4. 如果開發計畫需要調整以配合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審議,主辦機關應該修正開發計畫並向行政院備案。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2008)。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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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建設及財務計畫,主辦機關應於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