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循預算程序,其涉中央政府預算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預算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及準用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預算編列及表達。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7條,有以下的解釋: 1.根據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開發總成本包括徵收私有土地的地價補償或協議價購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土地的地價、公共設施費用、土地整理費用、以及貸款利息等支出總額。這些支出項目的金額加總即為開發總成本。 2.根據前項所述,公共設施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的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以及整地費用等。除此之外,經主辦機關報請公共建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公共設施費用也包含在內。 3.土地整理費用指的是土地整理的相關支出,其中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及機械設備或人口遷移費用、營業損失補償費、自動拆遷獎助金、加成補償金、地籍整理費、救濟金以及辦理土地整理所需的其他業務費用。 這些解釋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7條為主要依據,並且與相關條文的內容相符合。其中,具體的範例案例依據題目所給的內容並無法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