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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 31 條(獎勵對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其土地面積可供集中興建國民住宅五十戶以上,其計畫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准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獎勵之。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地價、造價、售價及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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