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其土地面積可供集中興建國民住宅五十戶以上,其計畫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獎勵之。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地價、造價、售價及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31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公司組織住宅興建業,可以獲得獎勵: 1. 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2. 土地面積足夠興建至少50戶國民住宅。 3. 該計劃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沒有明確涉及國民住宅條例的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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