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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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所需之土地,作價讓售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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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國民住宅社區內的土地使用。根據這條規定,這些主管機關在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後,可以將國民住宅社區內用於商業、服務設施和其他建築物所需的土地作價讓售給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並由他們自行興建。具體的辦法和程序,則需要參考最新的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以瞭解細節。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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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