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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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清查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得報經行政院核准,供興建國民住宅之用。 前項土地之管理機關或事業機構將該土地作其他使用前,應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協議價購,並將結果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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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經清查適宜興建國民住宅的非公用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的土地,可以報經行政院核准,供興建國民住宅之用。當土地的管理機關或事業機構打算將該土地作其他用途之前,應該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進行協議價購,並將協議結果報行政院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方政府發現一塊非公用的公有土地非常適合興建國民住宅,他們可以向行政院提出申請,經過核准後將該土地用於興建國民住宅。然而,如果管理該土地的機關或事業機構在興建國民住宅之前打算將土地用於其他目的,他們必須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價購,並將協商結果報告給行政院作為備查。
- 非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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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