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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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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其讓售價格由當地主管機關與土地管理機關協議之。協議不成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國有土地、公營事業機構土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組成評估小組,財政部負責召集,評定讓售價格;評估時,應邀請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參加。 二、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有土地:由財政、地政、國民住宅、主計單位組成評估小組,財政單位負責召集,評定讓售價格,層報行政院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針對適宜興建國民住宅的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其讓售價格需由當地主管機關與土地管理機關進行協商。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需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對於國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土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組成評估小組,財政部負責召集,進行讓售價格的評估。在評估時,必須邀請相關公營事業機構參與。 2、對於直轄市、縣 (市)、鄉 (鎮、市)所擁有的土地,則由財政、地政、國民住宅、主計單位組成評估小組,財政單位負責召集,進行讓售價格的評估,並上報行政院作最終決定。 参考资料:国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政府機關(86)內授地字第02173號函釋。根据该条规定,国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的讓售價格需要通过评估小组进行评定,评估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其中包括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等部门。对于直轄市、縣 (市)、鄉 (鎮、市)所擁有的土地,评估小組由財政、地政、國民住宅、主計等单位组成。评估小组的任务是确定讓售價格,最终的决定由行政院作出。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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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其讓售價格由當地主管機關與土地管理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