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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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其讓售價格由當地主管機關與土地管理機關協議之。協議不成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國有土地、公營事業機構土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組成評估小組,財政部負責召集,評定讓售價格;評估時,應邀請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參加。 二、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有土地:由財政、地政、國民住宅、主計單位組成評估小組,財政單位負責召集,評定讓售價格,層報行政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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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針對適宜興建國民住宅的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其讓售價格需由當地主管機關與土地管理機關進行協商。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需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對於國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土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組成評估小組,財政部負責召集,進行讓售價格的評估。在評估時,必須邀請相關公營事業機構參與。 2、對於直轄市、縣 (市)、鄉 (鎮、市)所擁有的土地,則由財政、地政、國民住宅、主計單位組成評估小組,財政單位負責召集,進行讓售價格的評估,並上報行政院作最終決定。 参考资料:国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政府機關(86)內授地字第02173號函釋。根据该条规定,国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的讓售價格需要通过评估小组进行评定,评估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其中包括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等部门。对于直轄市、縣 (市)、鄉 (鎮、市)所擁有的土地,评估小組由財政、地政、國民住宅、主計等单位组成。评估小组的任务是确定讓售價格,最终的决定由行政院作出。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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