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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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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協議作價讓售時,其地上物之補償及處理,應於評定土地價格時,一併依法估計,並計入土地取得成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國民住宅興建所需的非公用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在根據該條例第九條進行協議價讓售時,該土地上的建物補償及處理,應該在評定土地價格時一併依法估計,並計入土地取得成本。具體的實施細節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及相關案例。

  • 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地上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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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協議作價讓售時,其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