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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 9 條(公有土地優先撥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之公有土地適宜興建國民住宅者,應作價優先讓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興建國民住宅。其作價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公營事業機構欲出售之土地,適宜興建國民住宅者,可比照前項辦理之。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之用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必需與鄰地交換分合者,除經雙方同意外,並應層報內政部准。 前項土地之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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