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得視實際需要,在工業住宅社區內,興建國民住宅,優先租售與在該工業區內工作之員工居住。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8條,政府在工業區內得根據實際需要興建國民住宅,並優先提供給在該工業區工作的員工租購居住。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員工的住房需求,並促進工業區的發展。 相關案例及參考資料: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政府應依照工業區內國民住宅之需求及員工居住需求,制定相應的計畫並興建國民住宅。例如,政府可以與工業區內的廠商合作,在工業區附近興建公共住宅,供員工居住使用。 此外,根據《都市計劃法》和《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政府在工業區內興建國民住宅時,應符合都市計畫的規定和限制。例如,工業區內的國民住宅應該設計和建造成適合居住的環境,並且不得有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等妨礙居住安寧和公共安全衛生的情況。 根據上述法規,政府在工業區內興建國民住宅時,應考慮到工業區的實際需要和員工的居住需求,並遵守相關的都市計畫法規定,確保國民住宅的興建和使用符合法律規定,並促進工業區的發展及員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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