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興建社區性國民住宅,得由政府編列預算配合規劃興建必要之公共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興建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 前項社區內政府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得單獨興建或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並得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連同土地標售或標租,其盈餘價款抵充國民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費用或撥充國民住宅基金。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承租資格、優先承購、承租資格與比例、辦理程序、權利義務及商業設施、服務設施與其他建築物等之標售、標租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7條,政府在興建社區性國民住宅時,可以考慮配合興建必要的公共設施。此外,政府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社區內單獨興建商業、服務設施和其他建築物,或是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來設置這些建築物。政府機關也可以將這些商業、服務設施和其他建築物與國民住宅的土地一起標售或標租,並將所得的盈餘價款用於支付國民住宅社區的公共設施費用,或是撥充國民住宅基金。 至於關於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包括承購和承租資格、優先承購和承租資格的比例、辦理程序、權利義務以及有關商業設施、服務設施和其他建築物的標售和標租等事項,則由內政部來制定相關辦法。 參考資料: - 國民住宅條例 - 內政部相關規定與辦法 範例:政府在興建社區性國民住宅時,可以同時考慮興建公共運動場,以提供居民健身活動的場所。此外,在社區內的一棟國民住宅大樓中,政府也可以視實際需要,在部分樓層設置商業中心,方便居民購物和就業。這些商業中心的營運收入可以用來抵銷國民住宅社區的公共設施費用或撥充國民住宅基金。內政部將制定相關辦法,明確規定承購和承租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的程序和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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