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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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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取得土地、規劃設計、施工、分配之住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住宅條例第 6 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是指由政府機關取得土地,並進行該住宅的規劃設計、施工和分配。根據這項法規,政府機關負責統籌興建和管理國民住宅,以解決收入較低家庭的居住問題。這些由政府直接興建的住宅可以透過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等方式提供給符合收入條件的家庭居住。 參考資料:國民住宅條例第 6 條 (71.01.04) 範例:政府機關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 6 條的規定,取得了一塊土地並進行了國民住宅的規劃設計工作。接著,政府機關進行了施工並完成了該住宅的建設。最後,按照法例所規定的程序,政府機關將這套國民住宅分配給了符合收入條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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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第 6 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取得土地、規劃設計、施工、分配之住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