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取得土地、規劃設計、施工、分配之住宅。
國民住宅條例第 6 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是指由政府機關取得土地,並進行該住宅的規劃設計、施工和分配。根據這項法規,政府機關負責統籌興建和管理國民住宅,以解決收入較低家庭的居住問題。這些由政府直接興建的住宅可以透過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等方式提供給符合收入條件的家庭居住。 參考資料:國民住宅條例第 6 條 (71.01.04) 範例:政府機關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 6 條的規定,取得了一塊土地並進行了國民住宅的規劃設計工作。接著,政府機關進行了施工並完成了該住宅的建設。最後,按照法例所規定的程序,政府機關將這套國民住宅分配給了符合收入條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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