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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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經行政院決定價格而讓售不成者,該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標售時,其底價如低於原決定價格,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應先行通知主管機關按標售底價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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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適宜興建國民住宅的土地,如果行政院決定價格後無法出售,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進行標售時,如果底價低於原決定價格,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應先通知主管機關,讓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購的權利。 參考資料: -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訂定日期:2020年3月20日,修正日期:2021年5月24日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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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