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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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施行區段徵收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土地之位置圖、地籍圖等有關圖說,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複勘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這表示在進行區段徵收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提交相關圖說文件,包括興辦事業計畫書、土地位置圖和地籍圖,並經由中央主管機關的複勘後,再向行政院申報並獲得核定。具體的實施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法令及指引文件,例如《國民住宅條例》和相關的行政院命令。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區段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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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