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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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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施行區段徵收之範圍,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土地之位置圖、地籍圖等有關圖說,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複勘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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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施行區段徵收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土地之位置圖、地籍圖等有關圖說,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複勘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這表示在進行區段徵收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提交相關圖說文件,包括興辦事業計畫書、土地位置圖和地籍圖,並經由中央主管機關的複勘後,再向行政院申報並獲得核定。具體的實施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法令及指引文件,例如《國民住宅條例》和相關的行政院命令。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區段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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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施行區段徵收之範圍,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