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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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之地價稅,公有土地以動工興建之日為其開始課徵之日;私有土地以取得所有權之日為其開始課徵之日。但私有土地於取得所有權之前先行動工者,以動工興建之日為開始課徵之日。 前項地價稅,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填具申請書,連同建築執照或取得所有權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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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公有土地的地價稅從動工興建之日開始課徵;私有土地的地價稅從取得所有權之日開始課徵。然而,在私有土地取得所有權之前已經進行動工的情況下,則以動工興建之日為開始課徵之日。 根據本條例第21條第2項,繳納地價稅的程序是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填寫申請書,並連同建築執照或取得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地價稅。 例如,如果某個土地是公有土地,在開始動工興建之日起即開始課徵地價稅。而如果是私有土地,在取得所有權之日起開始課徵地價稅,除非在取得所有權前已經進行了動工,那麼則以動工興建之日作為開始課徵地價稅的日期。繳納地價稅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建築執照或取得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向相應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繳納。
- 第十四條條文
- 地價稅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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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