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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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售價,其成本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房屋部分:依房屋及公用建築之建造費、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有關稅捐及其他與建築、管理有關之必要費用之總額與房屋總面積之比例,分戶計算之。 二、土地部分:依土地取得地價、地上物之補償及處理費用、墊款利息、開發費用、有關稅捐及其他與土地使用、管理有關之必要費用總額,按各戶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但其核計低於出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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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及其基地的售價是根據以下方式計算的: 1. 房屋部分:根據房屋和公共建築的建造費用、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相關稅款以及與建築和管理相關的其他必要費用的總額,以及房屋的總面積之比例,按戶計算。 2. 土地部分:根據土地的取得地價、應補償的地上物及處理費用、墊款利息、開發費用、相關稅款以及與土地使用和管理相關的其他必要費用的總額,按照各戶應有部分的比例計算。但如果計算結果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則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成本。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 第十六條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核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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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