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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 16 條(售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售價,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參照附近房地產市價酌予折減在成本以下訂定之,並得依十五年以上分期攤還之方式辦理貸款。其貸款額度不得低於售價之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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