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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17所有權與法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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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於買賣契約簽訂後,應即將所有權移轉與承購人。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7條的規定,政府在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後,應立即將所有權轉移給承購人。同時,貸款所產生的債權從契約簽署之日起,享有第一順位的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機關出售了一套國民住宅給一位買方並提供貸款,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7條的規定,從買賣契約簽署之日起,該貸款債權人將享有第一順位的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到償還。這意味著在處理償債程序時,該貸款債權人具有優先權,償還其所擁有的不動產抵押權。

相關函釋 2

  • 買賣契約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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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第 17 條規定:「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於買賣契約簽訂後,應即將所有權移轉與承購人。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