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於買賣契約簽訂後,應即將所有權移轉與承購人。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7條的規定,政府在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後,應立即將所有權轉移給承購人。同時,貸款所產生的債權從契約簽署之日起,享有第一順位的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機關出售了一套國民住宅給一位買方並提供貸款,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7條的規定,從買賣契約簽署之日起,該貸款債權人將享有第一順位的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到償還。這意味著在處理償債程序時,該貸款債權人具有優先權,償還其所擁有的不動產抵押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