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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 17 條(所有權與法定抵押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於買賣契約簽訂後,應即將所有權移轉與承購人。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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