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為高層集合住宅者,應在各樓層之同一位置設電氣管道間,供安裝幹管線之用;每層管道間面向公用通道處,應開設供檢修用之甲種防火門。 前項電氣管道間長寬最少應有零點八公尺乘零點六公尺以上,及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所有管線均應面臨工作空間;給水、排水或消防水管並應與電氣管道間分離裝設。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64 條,當國民住宅為高層集合住宅時,應在各樓層的同一位置設置供安裝幹管線的電氣管道間,並在每層管道間面向公用通道開設甲種防火門,便於檢修使用。 根據建設委員會公告建築設計規範資料庫(https://www.cpam.org.tw/),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64 條是對於國民住宅社區的建築設計有所要求。該條規定了在高層集合住宅中應當設置電氣管道間以供安裝幹管線,並需要開設甲種防火門面臨公用通道,以方便檢修使用。此外,電氣管道間的長寬最小標準應為0.8公尺乘0.6公尺以上,同時需要留出一定的工作空間。給水、排水或消防水管則需要與電氣管道間分開並獨立設置。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在一個國民住宅社區中,高層住宅大樓的每一個樓層都有一個專門設置的電氣管道間,以供安裝該樓層的幹管線。這些電氣管道間都面對著公用通道,且在管道間的位置設有甲種防火門,以方便維修和檢修的需要。此外,每個電氣管道間的長和寬都達到了最小要求,並且有足夠的工作空間供操作使用。另外,給水管、排水管以及消防水管都是經過與電氣管道間分離並獨立設置。 請注意,以上的範例僅為解釋條文所提供的一種可能情況,實際情況可能因不同建築設計而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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