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為高層集合住宅者,應在各樓層之同一位置設電氣管道間,供安裝幹管線之用;每層管道間面向公用通道處,應開設供檢修用之甲種防火門。 前項電氣管道間長寬最少應有零點八公尺乘零點六公尺以上,及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所有管線均應面臨工作空間;給水、排水或消防水管並應與電氣管道間分離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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