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照明設備,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浴廁、廚房、陽台應各裝一盞六十瓦白熾燈泡附燈具或三十瓦日光燈,浴廁並以設置壁燈為原則。 二、起居室、餐室、臥室應裝出線盒及矮腳燈頭各一處,並得附設壁燈出線匣各一處;衣物壁櫥內不予裝置燈具。 三、各照明燈具以裝置單切壁開關為原則,必要時各居室燈具得設三路開關,浴廁燈具開關應裝在浴廁門外。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65 條的規定,國民住宅的照明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浴廁、廚房、陽台應各裝一盞六十瓦白熾燈泡附燈具或三十瓦日光燈,浴廁並以設置壁燈為原則。 這項規定表示,在浴廁、廚房和陽台上,需要設置一盞六十瓦的白熾燈泡(或三十瓦的日光燈),並附帶相應的燈具。另外,在浴廁上,需要以設置壁燈為主。 2. 起居室、餐室、臥室應裝出線盒及矮腳燈頭各一處,並得附設壁燈出線匣各一處;衣物壁櫥內不予裝置燈具。 根據這個規定,起居室、餐室和臥室應該裝有一個出線盒和一個矮腳燈頭,且可以附帶壁燈出線匣。但是在衣物壁櫥內不允許安裝燈具。 3. 各照明燈具以裝置單切壁開關為原則,必要時各居室燈具得設三路開關,浴廁燈具開關應裝在浴廁門外。 這項規定表示,每個照明燈具應該裝有單切壁開關,如果需要的話,每個居室的燈具也可以安裝三路開關。而在浴廁的燈具開關應該安裝在浴廁門的外側。 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的記錄,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65 條是根據行政院住宅署於2002年11月29日所發布的「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制定的。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民住宅在照明設備方面的品質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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