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插座設備,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每一間起居室、餐室及臥室各分裝插座兩處;起居室含餐室者,以裝插座三處為原則;衣物壁櫥內不予裝置插座。 二、廚房裝排油煙機用插座一個及二十安培專用插座一個;冰箱用插座一個,得視實際需要裝設於適當位置。 三、浴廁內如需裝設插座,應為安全插座;陽台洗衣機之插座,應為接地型。 四、起居室留設冷氣口者,應附設冷氣專用插座,主臥室則視實際需要留設之,其電壓以二二○伏特為原則。 五、住宅一般插座裝高三十公分,通風機、排油煙機、洗衣機及浴廁內插座裝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廚房專用插座,應避免設於爐台之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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