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地區各住宅基地、商業設施、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應協調電信機構於適當位置預留公用電話出線口。 國民住宅之起居室應預留電話出線口一處,並得於主臥室增設分機出線口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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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地區各住宅基地、商業設施、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應協調電信機構於適當位置預留公用電話出線口。 國民住宅之起居室應預留電話出線口一處,並得於主臥室增設分機出線口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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