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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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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4條,內政部負責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以及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此外,根據該條款,內政部設有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其委員為無給職。這意味著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的委員在履行職務時不會獲得報酬。關於這一規定的範例,目前沒有額外的具體資料可供參考。

立法沿革 1

(0610602 制定)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區域之選定、規劃及經營,牽涉範圍甚廣,需由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合組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以審定公園計劃及協調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 廢止名詞
(0610602 制定)

國家公園區域之選定、規劃及經營,牽涉範圍甚廣,需由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合組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以審定公園計劃及協調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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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法第 4 條規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公園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