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4條,內政部負責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以及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此外,根據該條款,內政部設有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其委員為無給職。這意味著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的委員在履行職務時不會獲得報酬。關於這一規定的範例,目前沒有額外的具體資料可供參考。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區域之選定、規劃及經營,牽涉範圍甚廣,需由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合組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以審定公園計劃及協調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國家公園區域之選定、規劃及經營,牽涉範圍甚廣,需由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合組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以審定公園計劃及協調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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