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00 條(適用區外之建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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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所定適用地區以外之建築物,得由內政部另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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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00 條規定,第 3 條適用地區以外的建築物,由內政部另定辦法管理,是建築法的兜底條款。
Q · 不在建築法第 3 條三個適用地區內的地方蓋房子,誰來管?
由內政部另定辦法管理
依建築法第 100 條,建築法第 3 條所列三類適用地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內政部指定地區)以外的建築物,授權內政部另定辦法管理。換言之「不適用建築法本體」不等於「沒人管」,只是改套內政部另訂的辦法。實務上這類地區極為有限。
深度解讀
建築法第3條把「適用本法的地區」劃出一個範圍: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剩下沒被劃進去的地方呢?這條給的答案是:交給內政部另外訂辦法管理。聽起來像是把問題踢給行政機關,但這條的真正意義在於它確保「沒有任何建築物會落在法律真空裡」。它和第99條之1的差異很細:第99條之1是針對偏遠地區的「簡化辦法」(縣政府訂),這條則是針對適用範圍外地區的「另定辦法」(內政部訂)。前者是地方主導,後者是中央主導。實務上這類地區極為有限,但條文存在本身就是法律完整性的展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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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