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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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建築法第37條還有效嗎?現在看哪一條?
建築法第37條已於民國73年刪除。立法理由是審查期限第33條已有規定不必重複,且原條文「再送復審」字面暗示可無限次復審造成行政負擔。刪除後配合第36條修正,改正期限與駁回機制整併為單一程序。查建築執照改正期限請直接看現行第36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73 年刪除。原本規定主管機關復審時若發現申請人沒有完全改正,要在十日內再行通知,且申請人可依前條再送復審。立法者認為這個機制有兩個問題:一是審查期限第 33 條已有規範不必重複,二是「再送復審」的文字暗示申請人可以無限次送復審,造成行政負擔。刪除後配合第 36 條的修正,讓改正期限和駁回機制成為單一的程序流程。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3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建築執照申請復審程序規定,民國73年刪除後其功能由第33條與第36條承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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