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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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38 條已於民國 73 年刪除,原規定建照復審逾三次須繳復審費,現由第 36 條駁回機制取代。
Q · 建築法第 38 條還有效嗎?
建築法第 38 條已於民國 73 年(1984)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原本規定建照申請復審達三次以上者,自第三次起每次須繳交建築物造價萬分之五的復審費。立法者認為第 36 條已用六個月改正期限與屆期駁回機制終結無限復審,收費懲罰拖延的設計變得多餘,故予刪除。現行制度改由程序駁回取代復審費。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73 年刪除。原本規定申請人復審達三次以上者,從第三次起每次須繳納建築物造價萬分之五的復審費,但以可歸責於起造人為限。立法者認為,第 36 條已限制改正期限和駁回機制,可以避免無限次復審的問題,所以收取復審費的設計變得多餘。這個刪除反映了立法思維的演變:從用收費懲罰拖延,改為用程序駁回終結拖延。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3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建築許可程序中的復審費規範,要求重複申請復審者分擔行政成本,民國 73 年因第 36 條改正期限與駁回機制足以替代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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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第 38 條還有效嗎?▾
已無效。建築法第 38 條於民國 73 年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原規定建照復審逾三次須繳復審費,現由第 36 條的改正期限與駁回機制取代。
Q2現在申請建照復審還要繳復審費嗎?▾
不用。舊建築法第 38 條的復審費制度已刪除。現行制度依第 36 條,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改正通知起六個月內改正完竣,屆期未改正即駁回,不再以收費方式處理重複復審。
Q3建築法第 38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為第 36 條已設改正期限六個月與屆期駁回機制,可避免無限次復審,收取復審費懲罰拖延的設計變得多餘。立法思維從『用收費懲罰拖延』轉為『用程序駁回終結拖延』。
Q4建築法第 38 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 73 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建照復審逾三次須按造價萬分之五繳復審費,現已廢止。
Q5什麼是建照復審費?▾
舊建築法下,建照申請反覆被退、復審逾三次時,自第三次起按建築物造價萬分之五收取的行政規費,限可歸責於起造人。
Q6建築法第 38 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 73 年(1984)刪除,當時認為第 36 條改正期限機制已足以替代收費設計。
Q7刪除條文還算法律嗎?▾
現行不再適用,但施行期間(民國 60–73 年)發生的事仍適用當時法律,沿革研究上仍有意義。
Q8怎麼查建築法第 38 條的現行狀態?▾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建築法第 38 條,顯示『刪除』即為廢止;可查法規沿革頁看刪除年度與理由。
Q9現在建照被退要重送該怎麼辦?▾
依現行第 36 條,接獲第一次改正通知起六個月內改正完竣送復審,屆期未改正即駁回,不再繳復審費。
Q10怎麼判斷手上引用的是不是已刪除條文?▾
核對條文後是否標『刪除』、確認版本日期、比對沿革頁,三步避免引用失效條文。
Q11舊案適用第 38 條時怎麼處理?▾
依行為時法原則,民國 60–73 年間發生的復審,適用當時有效的第 38 條,需查當時版本全文。
Q12舊復審費 vs 現行第 29 條規費差在哪?▾
復審費是懲罰重複復審的拖延(已廢),第 29 條規費是核發執照的工本費(現行),性質與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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