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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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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42條要求建築基地必須與建築線相連接,接連部分達到地方規定的最小寬度(常見2至4公尺),否則縱使地目為建也不得建築。

Q · 我買的地謄本寫「建」,為什麼說不能蓋房子?

地目是登記,能不能蓋要看有沒有接到建築線

依建築法第42條,土地要能合法建築,必須與「建築線」相連接,且接連部分達到各縣市規定的最小寬度(常見2至4公尺)。謄本上的「建」只是地目登記,不等於可建築。實務上要先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線指示,確認線在哪、接連寬度夠不夠,才知道這塊地是不是能蓋房的建地。

白話解讀

你買的那塊地能不能蓋房子,往往不是大小決定的,是「有沒有跟建築線相連」決定的。「建築線」是政府劃定的可建築範圍邊界,沒跟它接上的土地,就算面積再大也是袋地,不能合法蓋房子。這條規定每塊建築基地都必須跟建築線相連,而且接連部分有最小寬度限制(各縣市自己訂,常見是 2 到 4 公尺)。為什麼這個寬度這麼重要?因為它決定消防車進得去、救護車轉得進來、公共管線能不能拉進去。但書留了一個彈性:如果你的基地周圍有公園、廣場、永久性空地,主管機關認為安全沒問題,寬度可以放寬。這是城市裡那些奇形怪狀的迷你地塊還能蓋房的關鍵。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42條為建築基地的連接門檻規範:要求建築基地必須與主管機關劃定的建築線相連接,且接連部分達到地方訂定的最小寬度,以確保消防、避難、公共管線可及;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空地經認定安全無礙者,寬度得不受限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的巷子很窄,是不是就不能蓋房子?

不一定。建築法第42條的接連部分最小寬度由各縣市訂定,常見是2到4公尺。要看是否符合但書「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空地」,或可否與鄰地協議擴展接連部分。實務上直接向當地建管處申請建築線指示,會明確告訴你能不能建、有沒有但書適用空間。

Q2永久性空地怎麼認定?

永久性是指法律上、計畫上不會變動的空地,通常是公園、學校用地、綠地、永久性公共設施保留地。私人空地即使現在是空的,未來可能被開發,所以不算。實務上到都市計畫科查地塊周圍的使用分區圖,被劃為公園、廣場、學校的才算永久性空地。

Q3建築法第42條是什麼?

規定建築基地必須與建築線相連接並達最小寬度,是土地能否合法建築的第一道門檻。

Q4什麼是建築線?

主管機關劃定的可建築範圍邊界,基地須與之相連接,未必等於既有道路邊界。

Q5接連寬度要多少才夠?

由各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訂定,常見落在2至4公尺,須查當地規定。

Q6永久性空地指什麼?

都市計畫上不會變動的公園、廣場、學校等空地,私人未開發空地不算。

Q7建築線指示怎麼申請?

備齊地號資料,向當地建管處/工務局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圖,繳規費後核發。

Q8接連寬度不足怎麼補救?

查周圍有無永久性空地申請但書認定,或依第45條與鄰地合併、調處。

Q9買地前怎麼確認能不能蓋?

簽約前先申請建築線指示圖,確認接連寬度與但書適用,再決定下訂。

Q10買到不能建築的地怎麼求償?

調出簽約前書面文件,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向賣方主張,蒐集對方保證可建築的紀錄。

Q11建築法42條 vs 袋地通行權差在哪?

42條解決能否建築,袋地通行權只解決能否通行,有通行權不等於能蓋房。

Q12地目「建」vs 可建築差在哪?

地目是登記,可建築要看建築線連接與接連寬度,兩者不能畫等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建築基準法 第43条(接道義務:敷地は幅員4m以上の道路に2m以上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韓國건축법 제44조(대지와 도로의 관계 — 2미터 이상 접도 의무)
德國Landesbauordnung – gesicherte Erschließung/Zuwegung(例 § 4 LBO BW)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 R111-5(desserte par les voies et accès)
美國Municipal zoning/subdivision ordinances(lot frontage & access require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71216 制定)

因地震、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業主拆除者,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逕予拆除。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物之各種材料,於可能範圍內,應儘量用本國產物。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週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0891201 修正)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連接部分之最小寬度修正為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1216 制定)

因地震、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業主拆除者,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逕予拆除。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物之各種材料,於可能範圍內,應儘量用本國產物。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週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0891201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連接部分之最小寬度修正為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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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42 條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