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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47 條(禁建地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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