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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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種類。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設立為公司組織。 三、變更名稱或負責人。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綜合營造業。
- 2.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得予合併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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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營造業可以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原等級的登記,並合併計算業績: 1. 公司組織的營造業改變組織類型。 2. 非公司組織的營造業成立為公司組織。 3. 變更名稱或負責人。 4. 公司組織的營造業在經營建築和土木工程的業務項目以外,設立綜合營造業的公司組織。 同時,公司組織的營造業合併時,可以按照原登記等級較高的進行登記,並將業績合併計算。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未經申請登記且未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的營造業不得營業。根據陳○華與曾○珍的職位以及被告陳○欽所經營的園環建材行的行業資料,被告陳○欽不具備營造業登記證書資格。 根據建築法第十四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營造業和土木包工業需要依法登記並加入相應的公會,才能從事業務活動。根據檢方提供的資料,被告陳國華和曾素珍都明知被告陳銘欽不符合資格,但仍然讓其參與比價等工作,這是違法行為。 根據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審計手續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搶救災區復建的採購可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投標和決標規定,可以自行以比價或議價的方式進行。然而,被告陳國華並未給予其他廠商參與比價的機會,而且將不實的比價紀錄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之中,這也是違法行為。 以上資料根據所提供的文章內容進行分析,以最新的法規為準。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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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