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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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依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承攬營繕工程並經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之勞動合作社,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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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施行之前,若合作社依據合作社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的規定承攬營繕工程並且已經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則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例如,如果在營造業法施行之前某勞動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的規定承攬了營繕工程並獲得營造業登記證書,那麼該勞動合作社在適用本法時,可以參照本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務。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條文
- 承攬名詞
- 合作社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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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