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如下: 一、土地:最近一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房屋: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 三、機具設備: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及公證人產權證明公證書。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四、現金:最近一個月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 五、前四款以外之出資種類: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成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以繁體中文回答: 根據營造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資本額證明文件如下: 1. 土地:應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土地登記謄本作為文件證明。 2. 房屋:應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文件。 3. 機具設備:應提供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及公證人產權證明公證書。若是出廠不超過三年的新品,價值可由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 4. 現金:應提供最近一個月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 5. 出資種類:應提供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成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造業公司需要申請資本額證明文件,他們需要準備上述所列的文件作為證明。比如,他們需要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土地登記謄本來證明其土地資產,並且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來證明其房屋資產。此外,如果他們購置了新的機具設備,則需要提供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及公證人產權證明公證書,或者如果是出廠不超過三年的新品,也可以由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其價值。最後,他們還需要提供最近一個月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來證明其現金資產,以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成文件來證明其他出資種類。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改良物名詞
- 鑑定名詞
- 公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營造業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