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二類之醫院、旅館等用途建築物之居室。 二、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一)目規定之無窗戶或無開口之居室。 三、前二款之建築物,自居室至避難層所需經過之走廊、樓梯、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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