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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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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二類之醫院、旅館等用途建築物之居室。 二、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一)目規定之無窗戶或無開口之居室。 三、前二款之建築物,自居室至避難層所需經過之走廊、樓梯、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部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4條的規定,以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1. 醫院、旅館等用途的建築物中,居室屬於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二類的範疇。 2. 沒有窗戶或開口的居室,根據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一)目的規定。 3. 上述兩種建築物中的居室到達避難層所需經過的走廊、樓梯、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的區域。 舉例來說,一家旅館的客房屬於本編第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第一類建築物,因此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的要求,這些客房應該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此外,如果建築物有一個沒有窗戶或開口的房間,該房間也需要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另外,從這些房間到達避難層所經過的走廊、樓梯、通道等地方也應該有緊急照明設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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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4 條規定:「左列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二類之醫院、旅館等用途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