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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 C 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建築物使用類組 │ 應為防火構造者 │├─┬───────┼────┬──────┬────────┤│類│ 組 別 │樓 層│總樓地板面積│樓層及樓地板面積││別│ │ │ │之和 │├─┼───┬───┼────┼──────┼────────┤│A│公共集│全 部│全 部│ - │ - ││類│會類 │ │ │ │ │├─┼───┼───┼────┼──────┼────────┤│B│商業類│全部 │三層以上│三○○○平方│二層部分之面積在││類│ │ │之樓層 │公尺以上 │五○○平方公尺以││ │ │ │ │ │上。 │├─┼───┼───┼────┼──────┼────────┤│C│工業、│全部 │三層以上│一五○○平方│變電所、飛機庫、││類│倉儲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工│汽車修理場、發電││ │ │ │ │廠除外) │場、廢料堆置或處││ │ │ │ │ │理場、廢棄物處理││ │ │ │ │ │場及其他經地方主││ │ │ │ │ │管建築機關認定之││ │ │ │ │ │建築物,其總樓地││ │ │ │ │ │板面積在一五○平││ │ │ │ │ │方公尺以上者。 │├─┼───┼───┼────┼──────┼────────┤│D│休閒、│全部 │三層以上│二○○○平方│   - ││類│文教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 │ │├─┼───┼───┤ │ │ ││E│宗教、│全部 │ │ │ ││類│殯葬類│ │ │ │ │├─┼───┼───┼────┼──────┼────────┤│F│衛生、│全部 │三層以上│  - │二層面積在三○○││類│福生、│ │之樓層 │ │平方公尺以上。醫││ │更生類│ │ │ │院限於有病房者。│├─┼───┼───┼────┼──────┼────────┤│G│辦公、│全部 │三層以上│二○○○平方│   - ││類│服務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 │ │├─┼───┼───┼────┼──────┼────────┤│H│住宿類│全部 │三層以上│  - │二層面積在三○○││類│ │ │之樓層 │ │平方公尺以上。 │├─┼───┼───┼────┴──────┴────────┤│I│危險物│全部 │依危險品種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類│品類 │ │定之。 │└─┴───┴───┴────────────────────┘ 說明: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制。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為防火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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