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 ┌──────┬───────┬───────┬───────┐│ 層數│自頂層起算不超│自頂層起算超過│自頂層起算第十││ │ │第四層至第十四│五層以上之各樓││主要構造部分│過四層之各樓層│層之各樓層 │層 │├──────┼───────┼───────┼───────┤│承重牆壁 │一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樑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柱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樓地板 │一小時 │二小時 │二小時 │├──────┼───────┴───────┴───────┤│屋頂 │ 半小時 │├──────┴───────────────────────┤│(一)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二)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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