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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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 ┌──────┬───────┬───────┬───────┐│ 層數│自頂層起算不超│自頂層起算超過│自頂層起算第十││ │ │第四層至第十四│五層以上之各樓││主要構造部分│過四層之各樓層│層之各樓層 │層 │├──────┼───────┼───────┼───────┤│承重牆壁 │一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樑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柱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樓地板 │一小時 │二小時 │二小時 │├──────┼───────┴───────┴───────┤│屋頂 │ 半小時 │├──────┴───────────────────────┤│(一)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二)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防火構造的建築物在其主要構造的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和屋頂上必須具有特定的防火時效。以下是該法條的要求: 1. 層數自頂層起算不超過4層的各樓層:承重牆壁的防火時效為一小時,樑、柱、樓地板和屋頂的防火時效為一小時。 2. 層數自頂層起算超過4層但不超過14層的各樓層:承重牆壁的防火時效為一小時,樑的防火時效為二小時,柱的防火時效為二小時,樓地板和屋頂的防火時效為二小時。 3. 層數自頂層起算第15層以上的各樓層:承重牆壁的防火時效為二小時,樑的防火時效為三小時,柱的防火時效為三小時,樓地板的防火時效為二小時,屋頂的防火時效為半小時。 4. 除非屋頂突出物的計算層樓面積未達要求,否則其防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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