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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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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安全維護裝置應有備用電源供應,並具有防水性能。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7 條」的規定,各項安全維護裝置必須備有備用電源供應,並具有防水性能。這條法條要求建築物中的安全維護裝置,例如緊急照明系統、火災報警系統或監視系統等,必須具有備用電源以確保在停電情況下仍能正常運作。此外,這些裝置還需要具備防水性能,以保護它們免受水損害。舉例而言,一個大樓的緊急照明系統在停電時仍能自動啟動,並且其燈具和電源設備具有防水的特性,以確保其可靠性和持續運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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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7 條規定:「各項安全維護裝置應有備用電源供應,並具有防水性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