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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23 條
觀眾席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二、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八十五公分以上,每級高度應為五十公分以下。 三、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且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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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3條》,觀眾席的構造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2. 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八十五公分以上,每級高度應為五十公分以下。 3. 觀眾席的天花板高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且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並且,參考資料中可能有關於觀眾席構造相關的範例,但由於提供的資料不完整,無法確定是否有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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