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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22 條

本節所列建築物依左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一、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留設前面及側面空地: (一)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平方公尺以下者,自建築線退縮一‧五公尺以上。 (二)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自建築線起退縮一‧五公尺外,並按超過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加二‧五公分。 (三)臨接法定騎樓或牆面線者,退縮深度不得小於騎樓或牆面線之深度。 (四)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基地前、後臨接道路,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免設側面空地。 (五)建築物為防火建築物,留設之前面或側面空地內得設置淨高在三公尺以上之騎樓(含私設騎樓)、門廊或其他頂蓋物。 二、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臨接前條第一款規定道路部份,依本條前款規定留設前面空地者,免設側面空地。 (二)觀眾席主層之主要出入口前面應留設門廳;門廳之長度不得小於本編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出入口之總寬度,且深度及淨高應分別為五公尺及三公尺以上。 (三)同一樓層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兩家以上之使用者,其門廳可分別留設或集中留設。 三、同一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其觀眾席主層分別在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之不同樓層者,留設前面空地之深度應合計其各層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計算之;側面空地之深度免計避難層以外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依前項規定留設之空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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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2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建築物在留設空地或門廳方面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時,建築物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平方公尺以下的建築物,應退縮1.5公尺以上。 2.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則在1.5公尺的基礎上,根據超過部分每10平方公尺增加2.5公分的方式進行退縮。 3. 如果建築物臨接法定騎樓或牆面線,則退縮深度不得小於騎樓或牆面線的深度。 4. 側面空地的深度應根據前面空地的規定進行退縮,並應與前面空地連接。如果基地前、後臨接道路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的側面空地深度,則可以免設側面空地。 5. 如果建築物為防火建築物,則可以在前面或側面空地內設置淨高在三公尺以上的騎樓、門廊或其他頂蓋物。 對於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的樓層,該條規定了以下要求: 1. 如果建築物臨接前條規定道路的部分,並且符合前一款的規定留設前面空地的條件,則可以免設側面空地。 2. 觀眾席主層的主要出入口前應留設門廳,門廳的長度不得小於建築法第90條第2款規定的出入口總寬度,且深度和淨高分別應為五公尺和三公尺以上。 3. 如果同一樓層有兩種以上的使用者或一種有兩家以上的使用者,門廳可以分別留設或集中留設。 對於同一建築物內有兩種以上的使用者或一種有兩家以上的使用者,且觀眾席主層分別在避難層和避難層以外的不同樓層的情況,留設前面空地的深度應合計各層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計算,側面空地的深度則不計算避難層以外樓層的樓地板面積。此外,依該規定留設的空地不得用於停車空間。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建築物在安全和防火方面符合要求,同時維護公共空間和觀眾的利益。相關的參考資料可參考相關地方政府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建築法以及最新的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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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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