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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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所列建築物基地之面前道路寬度與臨接長度依左列規定: 一、觀眾席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道路寬度應為十二公尺以上。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道路寬度應為十五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前款規定道路之長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一)應為該基地周長六分之一以上。 (二)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二○○平方公尺者,應為十五公尺以上,超過二○○平方公尺未達六○○平方公尺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三十四公分,超過六○○平方公尺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十七公分。 三、基地除臨接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外,其他兩側以上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廣場、公園、綠地或於基地內兩側以上留設寬四公尺且淨高三公尺以上之通路,前款規定之長度按十分之八計算。 四、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其在地面層之主要出入口應依本章第一二二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深度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1條針對建築物基地的面前道路寬度和臨接長度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 一、當觀眾席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時,道路寬度應為十二公尺以上。而當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達到一、○○○平方公尺以上時,道路寬度則應為十五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的道路長度不得小於以下規定: (一) 應為該基地周長的六分之一以上。 (二) 如果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二○○平方公尺,則道路長度應為十五公尺以上。如果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但未達六○○平方公尺,則每增加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道路長度應增加三十四公分。如果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六○○平方公尺,則每增加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道路長度應增加十七公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一二二條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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