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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觀眾席位,依連續式席位規定設置者,免依前條規定設置縱、橫通道;連續式席位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四十五公分以上。 二、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 ┌──────────────┬──────────┐ │ 每 排 席 位 數 │ 淨 寬 度 │ ├──────────────┼──────────┤ │ 未滿十九位 │ 四十五 公分 │ ├──────────────┼──────────┤ │ 十九位以上未滿三十六位 │ 四十七.五 公分 │ ├──────────────┼──────────┤ │ 三十六位以上未滿四十六位 │ 五十 公分 │ ├──────────────┼──────────┤ │ 四十六位以上 │ 五十二.五 公分 │ └──────────────┴──────────┘ 三、席位之兩側應設置一.一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 四、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五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得小於一.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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