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27 條
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應依左列規定: 一、位避難層以上之樓層,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以取代本編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走廊。 (一)寬度在一.五公尺以上。 (二)與自觀眾席向外開啟之防火門出入口相接。 (三)地板面高度應與前目出入口部分之觀眾席地板面同高。 (四)應與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或坡道連接。 二、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七公尺以內,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並以一層為限。但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且該空地在基地地面下七公尺以內,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該平台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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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27條》,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的樓層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位於避難層以上的樓層可以設置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來替代走廊,並需符合以下條件: a. 寬度必須在1.5公尺以上。 b. 與觀眾席外開之防火門出入口相連接。 c. 地板高度應與觀眾席出入口部分的地板高度相同。 d. 必須與可通往避難層或地面的樓梯或坡道相連接。 2. 位於避難層以下的樓層,觀眾席的樓地板面積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七公尺以內,且面積合計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並限制為一層。但如果觀眾席主層能通往室外空地,且室外空地面積達到觀眾席樓地板面積的五分之一以上,並且任一邊的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并且該空地在基地地面下七公尺以內,能夠通往基地地面進行避難,則不受限制。 3. 位於五層樓以上的樓層,且觀眾席的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平方公尺,應在該層設置可供避難的室外平台。該平台的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的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的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該平台的面積可以計入屋頂避難平台的面積,並且該平台上應設置一座以上的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接通往避難層。 以上法規的解釋都是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27條》的規定所得出的。該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最新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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