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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28 條

  1. 1.放映室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採用不燃材料)。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容納一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三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一台,應增加淨寬一公尺。 三、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之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 四、應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
  2. 2.放映機採數位或網路設備,且使用膠捲者,得免設置放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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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8條,放映室的構造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放映室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必須使用不燃材料。 2. 放映室的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放映機房間的淨深度不得小於3公尺,淨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如果放映機的數量增加,則應增加淨寬度1公尺。 3. 放映室的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門,並且需要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放映孔和瞭望孔等部分應使用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者可以安裝自動或手動開關。 4. 放映室應該配備適當的機械通風設備。 如果放映機使用數位或網路設備,而不使用膠捲,則可以豁免設置放映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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