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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29 條
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建築物,其基地與道路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不得面向寬度十公尺以下之道路開設,臨接道路部份之基地長度並不得小於基地周長六分之一。 二、前款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應面向二條以上之道路開設,其中一條之路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但臨接道路之基地長度超過其周長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面向二條以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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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9條,對於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的建築物,其基地與道路的關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如果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則不得面向寬度小於十公尺的道路開設,且臨接道路的基地長度也不得小於基地周長的六分之一。 2.如果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則應面向至少兩條道路開設,其中一條道路的寬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但如果臨接道路的基地長度超過基地周長的三分之一以上,則可以免除面向兩條道路的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商場的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且基地面對的道路的寬度只有八公尺,那麼這個商場就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因為道路寬度小於十公尺。又例如,如果商場的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但基地周長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臨接道路的基地長度只有基地周長的四分之一,其他道路的寬度也只有九公尺,那麼這個商場就不符合第二項的規定,因為並未面向至少兩條道路,其中一條道路的寬度也不符合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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