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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30 條
- 1.前條規定之建築物應於其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依下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一、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空地或門廳之寬度不得小於依本編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出入口寬度之二倍,深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二、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者,寬度同前款之規定,深度應為五公尺以上。 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門廳淨高應為三公尺以上。
- 2.前項空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0 條的規定,建築物應在主要出入口前方留設空地或門廳。該條規定了不同樓地板面積的建築物需留設不同尺寸的空地或門廳。如果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則空地或門廳的寬度不得小於出入口寬度的二倍,且深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如果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則空地或門廳的寬度需符合前述規定,且深度應為五公尺以上。此外,門廳的淨高應為三公尺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空地不得用作停車空間。 舉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例如一個樓地板合計面積為二千平方公尺的建築物,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其門廳的寬度不能小於四倍出入口寬度,且深度應為五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 國土資訊系統法規查詢 (https://law.tlis.ntpc.gov.tw/LAW_MANAGER/index.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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