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0 條的規定,建築物應在主要出入口前方留設空地或門廳。該條規定了不同樓地板面積的建築物需留設不同尺寸的空地或門廳。如果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則空地或門廳的寬度不得小於出入口寬度的二倍,且深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如果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則空地或門廳的寬度需符合前述規定,且深度應為五公尺以上。此外,門廳的淨高應為三公尺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空地不得用作停車空間。 舉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例如一個樓地板合計面積為二千平方公尺的建築物,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其門廳的寬度不能小於四倍出入口寬度,且深度應為五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 國土資訊系統法規查詢 (https://law.tlis.ntpc.gov.tw/LAW_MANAGER/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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