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31 條
連續式店鋪商場之室內通路寬度應依左表規定: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 │兩側均有店鋪之通路寬度│其他通路寬度│├───────────┼───────────┼──────┤│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一千│三公尺以上 │二公尺以上 ││平方公尺以下 │ │ │├───────────┼───────────┼──────┤│三千平方公尺以下 │四公尺以上 │三公尺以上 │├───────────┼───────────┼──────┤│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六公尺以上 │四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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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1條,連續式店鋪商場的室內通路寬度需要按照表格中的規定進行設計。具體來說,當商場的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但不超過1,000平方公尺時,兩側均有店鋪的通路寬度應為三公尺以上,其他通路寬度應為二公尺以上。當商場的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但不超過3,000平方公尺時,兩側均有店鋪的通路寬度應為四公尺以上,其他通路寬度應為三公尺以上。當商場的樓地板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時,兩側均有店鋪的通路寬度應為六公尺以上,其他通路寬度應為四公尺以上。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商場內部通道的寬度足夠,以便消費者流動和疏散,同時也考慮到消防和安全需求。這些規定的存在是為了促進商場的空間規劃和安全性,能夠提供舒適和安全的購物環境。 這些資料的參考來源可以包括最新發布的《建築技術規則》以及相關的建築法規和標準,例如建築工程品質管理技術報告、建築物使用執照審查準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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