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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32 條
市場之出入口不得少於二處,其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應增設一處。前項出入口及市場內通路寬度均不得小於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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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2條規定,市場的出入口數量不得少於二處,如果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則應增設一處出入口。此外,這些出入口及市場內通路的寬度均不得小於三公尺。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省建築技術規則」第三條、第四條及行政院公告的「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市場建築的出入口數及通道寬度的要求均有明確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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