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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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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之出入口不得少於二處,其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應增設一處。前項出入口及市場內通路寬度均不得小於三公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2條規定,市場的出入口數量不得少於二處,如果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則應增設一處出入口。此外,這些出入口及市場內通路的寬度均不得小於三公尺。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省建築技術規則」第三條、第四條及行政院公告的「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市場建築的出入口數及通道寬度的要求均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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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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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2 條規定:「市場之出入口不得少於二處,其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應增設一處。前項出入口及市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