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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33 條
校舍配置,方位與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臨接應留設法定騎樓之道路時,應自建築線退縮騎樓地再加一‧五公尺以上建築。 二、臨接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者,應自建築線或鄰地界線退後三公尺以上建築。 三、教室之方位應適當,並應有適當之人工照明及遮陽設備。 四、校舍配置,應避免聲音發生互相干擾之現象。 五、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樓梯間、廁所、圍牆及單身宿舍不受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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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3條的規定,校舍的配置、方位和設備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如果臨接的道路需要留下法定騎樓,則應在建築線的基礎上再退縮一個以上的建築深度(1.5公尺)。 二、如果與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相鄰,則應在建築線或境界線之後退縮至少三公尺以上。 三、教室的方位應適當,並且需要提供適當的人工照明和遮陽設備。 四、校舍的配置應避免聲音互相干擾的問題。 五、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與其他建築物外牆中心線的水平距離的1.5倍。但如果外牆沒有開口,或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則不受此限制。 六、樓梯間、廁所、圍牆和單身宿舍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例外情況和特殊規定可以參考相關的建築技術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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